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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