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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9號上 訴 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間撤銷拍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撤銷拍定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