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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戊○○

辛○○己○○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甲○○被 告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3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日期:201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