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戊○○
辛○○己○○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甲○○被 告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3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