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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己○○丙○○戊○○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田即祭祀公業王義龍管理人、乙○○、丁○○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派下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1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