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等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係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5 號分割共有物案件審理中,對原告即反訴被告等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7,856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欣附表: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台幣計價)
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聲明請求確認下列7 筆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並請求該7 筆土地應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狀態,故被告即反訴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下:
㈠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27.38㎡×850元=23,273元。㈡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44.96㎡×850元=38,216元。㈢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2,445.42㎡×850元×=2,078,607元。
㈣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5,736.69㎡×850元=4,876,186.5元。
㈤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420.94㎡×850元=357,799元。㈥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748.89㎡×850元=636,556.5元。㈦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8255.55㎡×850元=7,017,217.5元。
總計:以上㈠、㈡、㈢、㈣、㈤、㈥、㈦合計為15,027,8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