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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柒仟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1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