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5 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