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1號上 訴 人 甲○○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