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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5號抗 告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確認租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裁判日期:20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