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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20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日期: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