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