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清立
周邵玲周偉崇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蔡月霞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