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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邵玲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偉崇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蔡月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抗更㈠字第3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