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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事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0號聲明異議人 甲○○即第 三人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因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文洲等三人間債務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司執字第830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98年12月8 日以98年度司執字第8303號執行事件裁定之處分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無不合,是本院自應依法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8303號債務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八角涼亭為異議人所有,拍賣公告未註明清楚,八角涼亭價金有經過鑑定價值,應分別標價拍賣,該價金不得列入債務人財產,拍賣價金應歸異議人所有;又異議人自89年在拍賣標的之土地上種植果菜、花卉至今,並未簽約。

96 年 間異議人為方便照顧花卉等因素,向呂榮福分租地下室,所以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在查封前一直由異議人種植管理未曾間斷,故異議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因而狀請鈞院於拍賣公告上註明異議人有優先承買權,以維權益云云。

三、強制執行法第17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12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執行標的物即木造八角亭所有權之歸屬,依債務人呂榮福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89年11越25日至94年11月25日、94年11月25日至99年11月24日、96年

2 越25日至101 年2 月24日)均載明:「甲方(即債務人王文洲將本房屋租予乙方(即債務人呂榮福),其空地、涼亭及庭園造景,由乙方自行施工,租賃期滿後,若乙方不再繼續承租,所建造景庭園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惟租賃期滿若乙方續租,甲方除出售及自己居住外,須同意繼續租予乙方。」等語,從形式上觀之,可認為係屬債務人呂榮福所有。揆諸上開判例意旨,異議人如認該八角涼亭為其所有,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方為正當。非依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四、異議人另主張伊自89年間即向實際所有權人王錦緞承租本件拍賣之標的土地,並在地上種植果菜、花卉,雖未實際簽約但有給付租金之事實,爰依土地法第107 條之規定,異議人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未將異議人有優先承買權乙節列入拍賣條件,於法不合云云。惟按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標的物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法院僅得就形式上予以審查其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原裁定以本件執行標的物即坐落嘉義市○○段○○○○號地號土地及地上建號523 建物於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390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時,曾發函債務人王文洲確認查封之上開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有增建,債務人王文洲於收受上開函文後,未為反對之表示等情,由形式上認定系爭執行標的物並無租賃契約存在。異議人主張伊對執行標的物有租賃關係存在,依土地法第107 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存在,認執行法院未於拍賣註明有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為不當云云。乃事涉租賃關係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如異議人仍認伊對系爭執行標的物有租賃關係存在,因而有優先承買權,自應向民事普通庭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訟。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