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顏雅霙原 告 顏珮娜原 告 顏玉滿原 告 顏伯奇原 告 顏廷育前列五人共同被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法定代理人 張明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䘏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