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石國慶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服刑中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永廣億有限公司解任及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永廣億有限公司解任及選派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9年11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