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永賓(即儒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儒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儒宏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指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同法第 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儒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聲報就任,並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獲得准許。本擬於期限內呈報清算完結,惟因部分債權人已向各管轄法院提出要求儒宏企業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之訴訟,聲請人為釐清實際之債權數額,需向各管轄法院聲請補發判決之正本,因各管轄法院之作業程序,仍需一段時間才能全部補發完成,清算人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請求鈞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暨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