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債 權 人 陳汪麗華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浦進明、杜武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浦進明、杜武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完整之代位清償債務契約書影本,及未釋明由陳汪麗華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何以請求給付新臺幣1,197,525元之金額,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9年11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