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二00五)美民一初字第一四六0號民事確定判決,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與大陸地區人民甲○○(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二00五)美民一初字第一四六0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爰依法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二00五)美民一初字第一四六0號民事判決書、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證明書、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證處(2009)琼崖證字第10601 、10602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8)南核字第142447、142448號證明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98)南核字第142447號證明可證。本院審酌上開判決書內容,係兩造雖係自主婚姻,但由於婚前接觸時間少,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礎較薄弱,婚後相處中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且缺乏溝通,經常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的建立,且雙方在離婚同意書上簽名,表達了離婚的意願,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請,而聲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准予判決離婚等語,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並無相違,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