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為擔保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之第貳順位動產扺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5年7月12日起至97年7月11日止,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400,000元,並約定在97年7月11日以前清償完畢。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今尚積欠2,172,127元,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函、支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欠2,172,127元部分,相對人於99年1月20日具狀陳稱只積欠聲請人1,353,995 元,經查:聲請人所提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R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等六紙支票,其中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 0紙支票並非相對人所簽發亦無相對人背書,其餘票號AT0000000、AT0000000、AR0000000 0紙支票均由相對人背書、票面金額總計1,524,000 元,故本件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債權額係1,524,000 元。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而為形式之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 │物 品 名 稱│單位│數 量│物 品 所 在 地│規格及型式│ 廠 牌 │出廠年月日││ 號 │ │ │ │ │ │ │ │├──┼──────────┼──┼────┼─────────────┼─────┼────┼─────┤│001 │殺菌系統 │式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2300L/HR │康禾利威│94年4月 ││ │ ○ ○ ○區○○路○○號 │ │牌 │ │├──┼──────────┼──┼────┼─────────────┼─────┼────┼─────┤│002 │送蓋機及周邊輸送帶 │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SUS304 │長順牌 │94年4月 ││ │ ○ ○ ○區○○路○○號 │ │ │ │├──┼──────────┼──┼────┼─────────────┼─────┼────┼─────┤│003 │全自動轉盤式噴洗填充│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R/F/C20206│傑松牌 │94年4月 ││ │設備 ○ ○ ○區○○路○○號 │ │ │ │├──┼──────────┼──┼────┼─────────────┼─────┼────┼─────┤│004 │重油蒸汽鍋爐 │套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CH-1800H │志豪牌 │94年4月 ││ │ ○ ○ ○區○○路○○號 │ │ │ │├──┼──────────┼──┼────┼─────────────┼─────┼────┼─────┤│005 │雙面側貼加頸標自動貼│台 │1 │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民雄工業│KWT-630A │克維特牌│94年4月 ││ │標機 ○ ○ ○區○○路○○號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