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 告 丁○○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己○○、庚○○、乙○○等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原告二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819,605 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二人各為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