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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 季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珉、季茜羽間塗銷土地贈與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283元(77㎡×12100(公告現值)×1/6=1552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