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魏啟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佑杰間侵害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3,985元{〔(土地價值:90㎡×38,153元/㎡)+房屋價值:54,200〕×1/2},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