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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 告 魏佑杰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魏啟東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裁判案由:侵害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