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 告 魏佑杰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魏啟東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瑜裁判案由:侵害繼承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