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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 告 甲○○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於民國99年0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原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原告乙○○、甲○○為被告丙○○之養父母,被告自小就不聽教導,常常因犯案而使原告常跑警局及法院。被告服完兵役就與家人失去聯絡,不知行蹤,使原告極為痛心。現被告又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已通知執行。為此,原告爰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終止兩造收養關係。

參、證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2388號執行傳票等資料。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貳、陳述:因為被告自己不會想,自己做錯事,被告必須要為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被告現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確定,是因為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刑。

參、證據:被告未提出證據資料。理 由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此於民法第108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甲○○為被告丙○○之養父母,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登載可稽。又查,被告丙○○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業經通知執行,亦有原告提出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2388號執行傳票載明可考。從而,原告請求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核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