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陳茂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彥樺、何金山間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3,7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