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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明確認死因贈與之財產標的物種類及其數量之實際內容。

二、依據上述財產標的物之實際內容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

三、提出梁國安之除戶謄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裁判日期:20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