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歐淑英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羅李美子被 告 羅安順被 告 羅安賢被 告 羅采芸上列四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被 告 羅彩月 住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後潭4號
居桃園縣龍潭五福街92巷3號6樓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龔宏昌 住桃園縣龍潭五福街92巷3號6樓被 告 羅嘉錡 住嘉義市○區○○路○○○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06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與被告均應於十五日內提出本件和解方案新內容,並將繕本直接寄給對造。如不提出和解方案新內容,亦應於十五日內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