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羅李美子上 訴 人 羅彩月上 訴 人 羅安順上 訴 人 羅安賢上 訴 人 羅采芸上列五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淑英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0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