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複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受告知人 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受告知人對被告提起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6號)結果相關,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

100 年7 月28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原告提起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重抗字第45號抗告駁回確定。

三、茲查該100 年度重訴字第46號事件業經受告知人於102 年2月22日具狀撤回,被告以102 年3 月11日府經開字第0000000000號函具狀表示對受告知人所為之撤回起訴無異議,原告於102 年3 月1 日收受上開撤回狀後,亦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故依法視為同意撤回,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則上開事件既經終結,本件訴訟程序即無停止之必要,因之,前揭停止之訴訟程序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