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 上訴人 清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8,342,70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8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