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8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丙○○(即祭祀公業賴文管理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變更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