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丙○○○
乙○○共同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八頁附表關於嘉義縣朴子市○○段○○○○○○○號土地「面積399.9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339.92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八頁附表關於建物門牌「嘉義市朴子市𧃽菜埔38-2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38-2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8 頁附表有關嘉義縣朴子市○○段○○○○○○○號土地「面積399.9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係「面積339.92平方公尺」之誤;又同頁附表關於建物門牌「嘉義市朴子市𧃽菜埔38-29 號」之記載,應係「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38-29 號」之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