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 陳盛侼相 對 人 陳盛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臺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3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42元:本件聲請人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32 號起訴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街○○○號房屋(建號:嘉義市○○段○○○ 號)及基地(即坐落嘉義市○○段79之2 地號土地)返還原告,依本院98年度訴字第
532 號判決計算聲請人受有相當於租金利益之損害,其中土地部分係以79之2 地號土地整筆土地面積計算申報地價。查系爭79之2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7,300元/ 平方公尺,面積為85平方公尺,系爭嘉義市○○街○○○ 號房屋98年度課稅現值為105,100 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嘉義市政府稅務局98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附於該案卷可考(見該案卷第55、71頁),訴訟標的價額依此計算為1,575,6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300元/ 平方公尺×面積85平方公尺+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05,100 元=1,575,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⑵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即聲請人申請申報地價所繳納之地政規費40元(見該案卷第87至91頁):聲請人於該案件進行中即主張列入訴訟費用,經核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⑶以上合計16,682元(16,642元+40元=16,682元),爰確定相對人於本件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審字第0000002933號收據所載裁判費18,820元,係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532 號、98年度家訴字第76號案件所支出,其中16,642元係本院98年度訴字第53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裁判費,已如上述,此部分於本件確定其費用額,至其餘2,178 元係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76號請求確認應繼分等事件之裁判費,應由本院家事法庭另行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