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乙○○
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丁○○間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發函命原告陳報祭祀公業丁○○目前之財產,如為不動產,應併提出登記謄本,如為動產,應陳報其價額,並說明依原告之主張,派下員共計應為幾人,原告於99年4月9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函覆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