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乙○○
丙○○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丁○○間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80,650元【(15㎡×8900元/㎡+56㎡×8900元/㎡+829㎡×8600元/㎡÷6×3)=3,880,65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