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柒佰元(公告土地現值550 元/平方公尺×主張之通行面積174 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