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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曾元拱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629元【1

44.78㎡×5328元/㎡+157.58㎡×4800元/㎡)÷6=254,628.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