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