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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甲○○被 告 申○○被 告 辛○○被 告 巳○○被 告 庚○○被 告 卯○○被 告 乙○○被 告 亥○○○被 告 天○○被 告 A○○被 告 玄○○被 告 黃○○被 告 宇○○被 告 地○○被 告 宙○○被 告 丁○○○被 告 寅○○被 告 酉○被 告 癸○○被 告 壬○○被 告 戊○○被 告 未○○被 告 己○○被 告 辰○○被 告 丑○○被 告 午○○被 告 丙○○被 告 戌○○被 告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