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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及民雄鄉農會間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參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裁判案由:拍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