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己○○原 告 戊○○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給付撫恤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3,42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給付撫恤金等
裁判日期:20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