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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陳敏慧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4,49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