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慶藝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陳振榮律師被 告 正基工程行即蔡正男被 告 靜心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費等
裁判日期: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