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被 告 慶藝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陳振榮律師被 告 正基工程行即蔡正男被 告 靜心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