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吉股。
理 由
一、按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1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判決離婚,現案件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吉股以99年度家上字第18號審理中,而本件係與上開案件相同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之訴,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請求依其性質,自宜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