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4號原 告 丙○○
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 告 庚○○
己○○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4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本件祭祀公業究係「祭祀公業蕭將仕蕭將任」1 個祭祀公業,抑或「祭祀公業蕭將仕」、「祭祀公業蕭將任」2 個祭祀公業為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原告應提出坐落嘉義市○○段○○○ ○號及北園段152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