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 元,惟原告於起訴狀內聲明請求被告返還55萬元及「法定公告收回補償金」,。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闡明,原告陳稱請求返還總金額為77萬元。是應認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7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尚應補繳2,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