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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呂玫珊

呂采陵呂信助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呂月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標等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字第219 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賴文標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98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7,919,931 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