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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周輝雄訴訟代理人 周宜臻被 上訴人 周義雄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員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7,232,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5,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等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