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周輝雄訴訟代理人 周宜臻被上訴人 周義雄
號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